來源:經濟日報
10月27日,財政部發(fā)布《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稿)》。據介紹,該征求意見稿是對1991年11月國務院發(fā)布《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的修訂,明確了應當對相關資產進行資產評估的十類行為,包括整體或者部分改制、產權轉讓等。
“國有資產評估有助于推動經濟體制改革和混合所有制改革,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推動國有資本做強做優(yōu)做大。同時,隨著國有資產規(guī)模的增大,國有資產處置過程中的風險也在增加,進行有效的資產評估是防范資產流失的基礎和保障。”中國社科院財經戰(zhàn)略研究院財政研究室副主任何代欣說。
當前,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不斷深化,國有資產評估實踐已逐漸涵蓋了經濟建設的各個領域,涉及的資產類型和經濟行為具有廣泛性和綜合性。本次修訂結合當前國有資產管理的實踐情況,對國有單位應當進行資產評估和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的經濟行為類型,采取原則性表述與列舉性表述相結合的方式進行了修改和完善,并對不同經濟行為類別下國有資產評估項目的委托予以明確。
征求意見稿明確,國有單位有下列行為的,應當對相關資產進行資產評估:整體或者部分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分立、收購、清算;以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接受非貨幣資產出資;債權轉股權;產權轉讓;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國有股東股權比例變動;資產轉讓、置換、租賃;以非貨幣資產償還債務、接受非貨幣性資產抵債;接受非貨幣性資產抵押或者質押;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機構規(guī)定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同時,在堅持“放管服”改革的基礎上,本次修訂規(guī)范了國有資產評估項目的核準和備案管理,明確由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機構及其授權的國有單位按照各自職責權限辦理資產評估項目核準或備案程序。資產評估項目核準或備案是國有單位辦理產權登記、股權設置、產權轉讓等的必要程序。經核準或備案的評估結論在其有效期內作為作價參考依據。此外,根據資產評估管理體制的變化,本次修訂還對國有資產監(jiān)督管理機構、評估行政管理部門、評估行業(yè)協(xié)會等國有資產評估各監(jiān)管主體的職責予以界定和規(guī)范,并要求各監(jiān)管主體依法履行監(jiān)督管理職責。
“此次修訂貫徹落實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將國有資產評估的全流程進行了梳理和重塑,在評估范圍、程序和方法、核準和備案、監(jiān)督管理和法律責任等方面做了更符合現(xiàn)實情況的修訂,對未來國有資產評估具有重要影響。”何代欣說。